原告唐**、张*、张*与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环宇电动车城(以下简称环宇电动车城)、山东鸿日*********(以下简称鸿日汽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查明环宇电动车城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该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原告将被告环宇电动车城变更为被告刘**。原告张*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被告鸿日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张*、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张**购买的车辆被认定为机动车而造成的三原告损失86541.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7日,三原告的亲属张**在环宇电动车城购买了鸿日电动观光代步车。该车生产厂家为鸿日汽车公司。2019年3月31日15时许,张**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汽车搭载欧阳素然、张**沿107国道由湘潭市往衡阳市方向行驶,行驶至107国道1792km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胡**驾驶的搭载着王**、郭**、张**、张**的湘c6××××号...(本文书还有4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