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与被告黄*、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霞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代理人王**、被告黄*、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其交通事故受伤未获赔偿为由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3178.73元,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23年4月8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黄*驾驶×××号牌小型轿车在宁*市海曙区中山西路上由东往西行驶至福瑞路处右转弯时,与廖**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廖**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驾驶机动车...(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