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柳*、凌**、凌某2被告上某交通****、中某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柳**原告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柳*及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被告上某交通****(以下简称巴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中某保险***********(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凌**、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395.5元、护理费68,250元、营养费9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50元、物损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361,16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丧葬费30,216元、家属误工费19,512元、家属交通费6372.5元、家属住宿费5295元、律师费25,000元、日用品900.4元,要求被告承担100%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巴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三原告系林某的继承人。2020年5月27日下午,林某乘坐被告巴士公司四车队*...(本文书还有51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