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李**、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险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财险长沙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238059.28元(已剔除原告自己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及被告垫付款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24日19时41分许,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湘a7××**的小型客车沿宁乡市青山桥镇无名道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省道328线53公里200米处地段时,遇原告邓**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摩托车沿省道328线由北往南行驶至该地段时,因被告李**驾驶机动车进入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直行车辆先行,原告邓*...(本文书还有3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