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1989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蒋*、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23)闽07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陈**购买了涉案房产,并实际由陈**妻子出租使用。某某店面只是陈**为了便于贷款,借名登记在蒋*、陈*名下。蒋*与陈**在微信聊天中也确认某某店面归陈**所有。一审法院推定是陈**对蒋*、陈*的赠予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并不以登记作为依据。对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对物权变动原因或基础予以审查,最终确认物权的实际归属。
蒋*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认为涉案房产为“借名买...(本文书还有2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