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夏*酒后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虞姬墩路路口房1、谢***房某2等人开设的烧烤摊买炒粉,因不耐烦排队等候与房1等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被附近执勤的社保队员劝开。夏*离开后,为泄愤又纠集被告:徐*。
、秦**、夏*等人返回上述烧烤摊,徐*在旁指使鼓动,秦**持棍棒,夏*、夏*拳打脚踢,结伙对房1、谢***房某2等人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房1左尺骨鹰嘴骨折累及左肘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谢*因外伤致鼻出血,构成轻微伤;房某2因外伤致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徐*、秦**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7月18日将徐*、秦**抓获;夏*、夏*主动联系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区公安分局江桥派出所民警,于同年7月28日在投案途中被山东省曲阜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抓获。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房1、谢***房某2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文书还有3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