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上诉人郭**、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2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2)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判项,改判依法撤销邴**、郭**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或确认邴**、郭**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郭**与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未经权利人孙**许可,系邴**在无权处理的情形下进行的转让。2.郭**支付的土地转让价格为2,570元/亩,案涉土地是熟地,2019年周*土地市场转让价为4,300元/亩,以此计算,580亩土地的转让费少1,000,000元,由此可见,郭**以超低价格受让案涉土地,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孙**是案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邴**、郭**的行为损害了孙**的合法权利,因此上述《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应予以撤销。3.郭**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知土地是孙**的,但直至孙**起诉时,郭**既不要求孙**追认,也不向孙**索要授权委托书,足可证实邴**、郭**两人恶意串通。4.邴**不构成表见代理。邴**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邴**即使在经营管理土地,也无权转让土地,因邴**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郭**无任何事实与理由相信邴**具有转让土地的代理权。综上所述,邴**与郭**恶意串通,违法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损害了孙**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撤销邴**与郭**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同时,郭**因种植土地获...(本文书还有71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