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点。
原告吴**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5458.70元、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840元、误工费19165.90元、手机维修费45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陆*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诉称的部分事实有误,首先是原告去踢被告女朋友的家门而引起的事件,并且在被告开门后是原告先动手推了被告,并不是原告诉称的在都市100门口发生争执;二、原告诉求的赔偿数额大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法庭依法确定;三、原告是该事件的引发者和先动手者,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事实认定。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17年8月1日2时15分许,陆*与吴**在南宁市青秀区发生争执,陆*对吴**进行了殴打,以上事实有陆*、黄*、吴**的询问笔录及吴**的鉴定文书南公(青)鉴(伤)字[2...(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