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章**、上海某某********(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立即停止在涉案网店的店铺名称、商品图片、标题中使用“某某”等的相关字样及标识;2.判令被告章**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某某”等字样的吸顶灯;3.判令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店中标有“某某”等字样及标识的链接;4.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整;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撤回了第1、2、3项诉讼请求,将第4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且放弃要求上海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惠州某某*****...(本文书还有4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