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毕**、广州必确********(以下称必确健身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晖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上诉人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必确健身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肖**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认定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范围,判决肖**与必确健身管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1.法律并未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劳动关系的解除权,而非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10号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可知,肖**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毕**、必确健身管理公司按劳动关系处理;3.原审法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而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错误,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属于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扩大解释;4...(本文书还有62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