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周**、沈**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姚*、被告周**、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周**、沈**签订的合伙协议;2、要求被告周**立即返还合伙投资款200000元,支付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4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7058元(按年利率3.85%计算),并继续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借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止;3、诉讼费由被告周**、沈**承担。事实和理由:林**与被告周**、被告沈**于2021年1月8日签订《合伙投资协议书》,约定,三人共同投资入股遵义永鑫公司的播州区三盆(岔)镇苏山村一组的矿点,其中林**投资200000元,由被告沈**代为持股;被告沈**在处理对外事务时,若涉及巨额经济支出,应询问共同投资方,征得多数人一致...(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