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以下简称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霞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截至2021年2月1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3269.96元、利息872.59元、违约金3380.9元及其他费*1490.26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按照标准流程发放信用卡。截至2021年2月19日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本金13269.96元、利息872.59元、违约金3380.9元及其他费*1490.26元。经...(本文书还有1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