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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名*****、广西田东**********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桂10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11
  •  
  • 【案例概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三被告未提供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曾*被告投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2019年,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原告为被告投资公司涉诉的(2019)桂1002民初****号、(2019)桂1022民初****号两个民事案件进行诉讼代理,诉讼标的额分别为551.55万元及6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律师代理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的标准支付。原告代理诉讼完成前述案件后,主张被告投资公司应按规定的诉讼标的额比例计付律师代理费,即(551.55万元+600万元)×2%+6.3万元×2=356310元。被告投资公司主张应按计时包干每件案件律师代理费为5000元,两件共计为1万元。另查明,被告投资公司的股...(本文书还有113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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