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和被告b**、第三人c**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廖*,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c**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甲项目开发协议书》,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甲项目开发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加强甲项目财务监管的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原告不予退还被告向原告缴交的100万元保证金事实和理由:一、被告b**存在诸多严重违反《甲项目开发协议书》(简称《开发协议》)的情形,导致原告a**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有权解除《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开发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签订过程2013年11月11日,a**(甲方)与b**(乙方)签订《开发协议》,合作开发第三人c**名下的甲项目(含一期、二期)《开发协议》第一条约定:“1.c**为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壹仟万元,其中甲方持股51%,乙方持股49%,公司原来主要资产是位于万宁市万城镇滨湖社区旁的191.23亩土地……3.甲、乙双方决...(本文书还有22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