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精*******(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56元,并从起诉之日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一年期拆借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1月6日起,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石墨,至2024年1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石墨总计货款90056元。被告未支付分文货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一直推脱,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某某...(本文书还有1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