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某某科技(成*)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公司”)、某某汽车*************(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某保险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于同年4月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翟*,被告某某保险四川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某保险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1651.60元,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王*、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141651.60元变更为145118.23元。事实及理由:2022年5月3日14时10分许,被告王*驾驶贵a7****号小型轿车在**道**公里加900米(小地名:雍县阳长镇小坝子村)处倒车时,不慎撞着路上行人张**和陈*琪,造成行...(本文书还有4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