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男,1970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上诉人中天建设******(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2-
彭*、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中天公司对应当扣除的业主赔偿款在起诉时予以扣除,一审判决认为中天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履行维修义务,武夷置业向业主支付赔偿款应当质保金中扣除,显属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在质保期内中天公司一直按《湘***小区工程(ⅲ、ⅳ)标段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了维保义务,对于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维修,对给业主造成的赔偿损失也已协商处理,并在一审起诉时对相关费用已扣除。其次,彭*主张其它业主赔偿款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判决认为向业主支付赔偿款应当在质保金中扣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对于武夷置业未提出维修申请而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及在质保期之后委托第三方维修而并生的费用,一审判决认为在质保金中扣除,显属事实认定错误。其一、武夷置业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天公司申请维修而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其二、质保期后发生的维保费用,不应当在质保金中扣除。三、一审判决并未对武夷置业向业主支付赔偿款及向第三方支付维修费进行认定,而认定前述费用超过了中天公司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也显然是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仅认定了武夷置业未付工程款为1352893元(含中天公司自认的修补赔款354151.2元),但...(本文书还有6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