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王**、李**因与被上诉人张**、以及原审第三人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2021)豫14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李**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已经依据合同转移给上诉人李**。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张**对涉案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与李**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押合同有效。房屋抵押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张**如未能还清乙方本金,则该房产及土地视为无条件卖给上诉人李**使用。根据法律规定,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转移给上诉人,上诉人有权处分涉案房产。2、在一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李**提交的抵押合同、承诺书等证据质证时,被上诉人认可证据是真实的,证明该抵押合同的条款被上诉人全部认可。3、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上诉人债权实现,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调解协议形式...(本文书还有5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