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无锡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平安财保无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12000元、评估费12081元、施救费25000元、路产损失1万元,合计25908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7日,原告为其实际所有的苏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无锡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及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318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曰止。2020年11月20日5时20分许,陈*驾驶苏j××...(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