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石家庄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24)冀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石家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石家庄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辛集市人民法院(2024)冀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部分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鉴定公司评估的车损金额不合理且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修理费的支付凭证,仅凭该报告不足以证实维修情况。虽然评估报告是法院依法委托作出的,但是实际修理的金额不合理,主张该损失除了提供公估...(本文书还有28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