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1因与被上诉人王*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1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第一、二项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依法定继承原则分割27号院北正房8间和东**5间及东侧洗澡间1间,并考虑王*1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予以多分;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2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27号院北正房8间和东**5间及东侧洗澡间1间均系二被继承人遗产,90年代初期王*2因结婚已搬出27号院,因此不存在王*2所称东**系其所有的情形。王*1从出生直至二被继承人先后离世一直居住生活在27号院内,并对二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确认该事实并认为王*1在遗产继承中“作为与王*3、李*1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应当适当多分遗产”。然一审法院在判决部分完全忽略了其前述中所称王*1应当多分遗产的表述,转而支持了王*2的诉请,审判逻辑前后矛盾。将北房西数第一至五间判由王*1继承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和有效利用房屋。王*2关于涉案房屋中东**部分归其所有的主张,仅提交一张不能确定效力的《协议》,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进一步佐证东**系其出资所建,王...(本文书还有5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