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李*、翁**、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4,800.68元(以下币种相同)、交通费1,131元、辅助器具费230元、律师费5,000元、鉴定费(两次)2,850元、误工费15,32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1,500元,共计33,831.68元;2.判令被告平安公司对上述赔偿责任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超出或不属于前述责任保险范围外的部分由被告李*补足;3.判令被告翁**对上述赔偿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本文书还有2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