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鸿源*********(以下简称鸿源捌公司)、原审第三人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20)川18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鸿源捌公司支付刘**垫付材料费及人工工资共计173735元;3.判令鸿源捌公司从2018年1月16日起以1737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到款清之日;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鸿源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鸿源捌公司于2017年承包天全县二郎山企业集团公司新建鱼溪管护站项*。鸿源捌公司委托高*作为项*负责人。刘**在该项*中负责现场施工管理,截止2018年1月16日,刘**在该项*中垫付材料款及人工工...(本文书还有3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