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晟**********(以下简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2022)黑75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上诉人某某法定代表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法院(2022)黑7524民初****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利息的表述及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2.判令某某履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第二项以房抵顶51.5万元利息的房屋房产证办理手续。3.判令某某给付韩**105万元的逾期利息。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原审故意混淆和遗漏部分事实。原判决认定“被告黑龙江晟**********为了开发学府美地二期和棚户区改造于2014年10月15日向原告韩**借款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2018年11月16日原告韩**与被告黑龙江晟**********在海林市**美地二期工作组的组织下自愿签署了债权债务确认书”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不清。原判决对两份借款协议只认定一份,《债权债务确认书》第一项载明某某分两笔借款共计100万元,且某某确认已收到出借款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某某逾期4年未给付105万元的利息未予保护。原判决一方面认定“韩**证据1证明...(本文书还有5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