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赵*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审核认定如下:1、医疗费29,560.9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560元(76天×60元/天);3、营养费,原告主张2,700元(76天×30元/天),被告人民财保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4、护理费,原告主张按115元/天计算90天为10,350元,本院予以认可;5、误工费,根据已查明情况,本院认定误工费为57,250元(11,450元/月×5个月);6、交通费1,520元(76天×20元/天);7、后续治疗费5,000元;8、鉴定费1,200元。以上原告赵*各项损失合计为112,140.99元。关于非医保用药金额,原告赵*与被告人民财保公司均同意按15%计算,本院酌情按照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医疗费15%计算为1,734.15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本文书还有11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