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被告温**事故发生时系被告韵达公司工作人员。
2.被告韵达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4184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医疗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被告温**作为本案事故直接侵权人,应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100%赔偿责任。被告温**事故发生时系被告韵达公司工作人员,事故发生于执行公司工作任务过程中,故应由韵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瑞安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承保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予赔付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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