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因与被上诉人唐**、某工程公*(以下简称某工程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24)内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程序违法,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判令上诉人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法定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三、原审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二间成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四、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上诉人按照侵权法律关系适用赔偿标准,无法律依据。五、原审判令被上诉人一无过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补充,原审认为保单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关于医疗限额、伤残限额及误工限额如何赔付的约定是保险责任条款的内容,因保额不同,赔偿额度和比例均不同。因此,它不是固定不变的格式条款,也不是在什么情况下不赔的免责条款约定,原审对这些内容的性质的认定有误。
唐**辩称,一、关于上诉人是否适格诉讼主体及应否直接代替雇主承担责任的认定。首先,案涉保险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准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因疏忽、过失导致未能保障人身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其次,案涉保险责任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遭受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保险公司作为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简单的以不同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向受害人赔付。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损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法解释(四)第十五条之规定,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并赋予了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被上诉人2向被上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确定,且被上诉人2请求将赔付的款项直接给付上...(本文书还有8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