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某**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未还借款本金10083.33元、利息1215.35元和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时止,暂计至2023年7月5日为1475.52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差旅费等基于原告维权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仅主张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