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李**与被告广安华冠*********(以下简称“华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李**及被告华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因延迟交房,按照合同(备案号*******00449,企业合同编码:ly0053)第十九条(合同页码第16页)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955.33元(大写:贰万捌仟玖佰伍拾伍元叁角叁分);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验收合格前的物业管理费1990.67;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8955.33元调整为25389.4元,并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7年10月4日与被告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7)1000196,购买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总房款:475457.00元,面积103.69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本文书还有2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