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衢州市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某有***(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不服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衢仲裁字第52号仲裁裁决,认为仲裁裁决的工程款并非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款,请求撤销该裁决首先,某乙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包括不在仲裁范围内的工程款双方签订的《道路沥青混凝土面层施工合同》第一条约定:“1.工程名称:2020年衢江区农村公路改建提升工程(4标段);2.施工地点:下山沿、石**、希望新村、东湖畈”某乙公司主张产生的工程款907267.4元,系由五个施工地点组成,分别为:1.2020年8月13日209县道(衢江区云十线);2.2020年8月13日石岗山村(衢州市衢江区);3.2020年9月19日凤凰形(衢江区315省道);4.2020年11月13日希望新村(衢江区云十线);5.2020年12月18日山丰村(衢州市衢江区)但第三个地点不是合同...(本文书还有30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