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乞**与被告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案号为(2024)津0102民初****号。
原告乞**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荣威牌小型轿车,价值136,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商**原告租赁被告名下京ad4××**机动车号牌并签订《车辆牌照租赁协议》。2023年6月7日,被告强行将案涉车辆拖走并办理过户登记,现案涉车辆存放于被告处。后经原告起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做出(2023)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和(2024)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车牌租赁款30,000元,驳回原告关于返还车辆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案涉车辆仍在被告处。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牌照租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被告基于该无效合同占有的案涉车辆应当返还。
被告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其自2014年开始在北京顺义区居住工作,目前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
市顺义区,本案应...(本文书还有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