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王**与被告江西国鼎********(以下简称国鼎置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4月10日,依法转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国鼎置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涉案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的层高短少0.3米的损失55958.92元;2、本案鉴定费用8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位于抚州市金溪县××道南侧(象山中学西侧)国鼎·金溪府**栋**号商***栋**号商*建筑面积50.24平方米、总价款为401920元**栋**号商*建筑面积40.80平方米、总价款为325600元。原告收房后发现商*实际层高仅为3.6米,与合同约定层高3.9米相差0.3米,对商*而言,空间体积直接关系到商*的实际使用价值,0.3米的层高差距明显降低了其应有的使用价值。原告多次就涉案房屋的层高差损距事宜和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国鼎置地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房屋层高与合同约定的层高短少0.3米的损失55958.92元的诉求无法*依据。一、2021年8月24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层高为3.9米,该约定的层高高度为答辩人工作人员笔误。答辩人开发的国鼎?金溪府的商*经建设工程报建审批后的层高有二种,一种层高为3.9米,另一种层高为3.6米,3.9米层高的商*出售在先,答辩人工作...(本文书还有65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