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张**、泉州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叶*诉称,被告张**因其公司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通过招商银行转账)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还款方式为每三个月支付利息一次,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本金和利息。泉州豪生******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无法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后经协商签署了《借款情况说明》、《还款计划协议书》、《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与承诺》。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归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起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利息为400万元,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