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柏**因要求确认其与被告江苏省盐*****************(以下简称伍佑街道办)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产权调换)》(以下简称《拆迁协议书》)无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伍佑街道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盐城市×*********(以下简称××征收中心)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伍佑街道办的出庭负责人孙*及委托代理人万**,第三人××征收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诉称,柏**的房屋坐落于亭湖××(现××街道××)××组,于2006年10月10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200平方米。2007年10月13日,柏**领取了(伍)建字(0011274)号《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本文书还有3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