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诉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7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1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看病、买房、生活急用、做工程急需资金周*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自2019年5月3日至2021年6月4日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合计133,220元,扣除被告已经归还的2500元,剩余130,720元,原告多次催要,并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于2022年6月17日在微信上向原告出具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