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某有********与被告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某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7998元、利息4814.15元、违约金1885.25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3月25日,自2024年3月26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按照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34697.4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潘*无答辩,亦无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详见附表。
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