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宁夏丰运*********(以下简称丰运达运输公司)、宁夏送变*******(以下简称送变电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韩*,被告丰运达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杨*,被告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机械费44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2125元(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继续计算利息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丰运达运输公司承包了送变电工程公司阿里联网工程线路工程,在西藏日喀则作业时,丰运达运输公司将工程的吊装业务转包给原告,因原告在西藏与二被...(本文书还有30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