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库车龙安*********(以下简称龙安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日月********(以下简称日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充分询问和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安鑫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1)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龙安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龙安鑫公司是按照消防材料进货价请求损失,一审法院依据日月公司认可的3,000元来确定损失,属认定事实错误;2.日月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中途更换承包方,存在违约,一审判决日月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反而获利,显失公平;3.龙安鑫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人员工资、技术资料整理费、税款均是日月公司给龙安鑫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且龙安鑫公司已经支付过,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完毕,则上述费用包含在工程款内无可厚非,但案涉工程未干完,合同未履行完毕,且税款已被法院判决龙安鑫公司退款,却未支持龙安鑫公司请求的税款错误;4.日月公司了解消防工程行情,对于龙安鑫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非常清楚,虽然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量是185,681.31元,但日月公司自认的工程量是205,527元,龙安鑫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应当采纳日月公司自认的工程量,而不是采用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量。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损害了龙安鑫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日月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021年12月期间,日月公司要求龙安鑫公司按期拉走材料,但龙安鑫公司未予处理,龙安...(本文书还有6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