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班**与被告广西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班**及原告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退房,被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商用办公楼经营权(使用权)流转(转让)费68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68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要求退房之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20580元,按照合同定:非不可控因素外,逾期超过180日后,按已支付商用办公楼经营权(使用权)流转(转让)费的3%即20580元赔偿原告损失;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费用3500元;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6...(本文书还有3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