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9万元,并以109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6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90万元的借款金额享有被告在秀山某渣场环境治理项目中投资收益的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本金为99万元,并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事、好友关系,被告因个人投资导致资金周*困难而向原告借款。2020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78000元。2022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本文书还有2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