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钟**(下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内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1,150元、罚息1.52元,合计401,151.5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5年2月25日),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25年2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的事实。
一、合同约定贷款...(本文书还有17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