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柯**、王**、中国太平****************(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彭*、被告柯**、王**、被告太平洋保险苏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8960.12元(原告当庭增加400元检查费);2、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6日7时28分,原告谢**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湘潭市九华区江南大道机动车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江南大道××道××华府工地东门路段,遇被告柯**驾驶苏e×××××的小型轿车由江南大道辅道驶入主道,苏e×××××小轿车车头与二轮电动车相刮碰,造成两车受损、原告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被告柯**承担主要...(本文书还有3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