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佛山市顺**************(以下简称杏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11月14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法定代理人朱*2、委托代理人熊*、被告杏坛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高**、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717080.96元;原告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60494.58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18日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后经治疗好转出院。于2017年1月3日原告因咳嗽到被告处治疗。于2017年1月8日凌晨2点原告由于不舒服闹哭,来到被告处治疗,经拍片结果为“考虑不完全性肠梗阻”,医生开了“开塞露”药品,让原告回家。当天下午17:13,因原告出现低烧流鼻涕的情况到被告处治疗,医生没有开退烧药,只开止鼻水药,吩咐回家后吃“小柴胡颗粒”及滴鼻。2017年1月9日下午17点,原告发现耳朵疑似有脓水,到被告五官科治疗,医生说没事,开了滴耳药让我们回家。2017年1月10日凌晨3:10,因原告发烧到39.2度,到被告处治疗,开了“退热铨”药后让原告回家。2017年1月10日凌晨3时,原告因发热再次到被告处就医,医生给予磷酸奥司他韦...(本文书还有5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