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旅游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深圳市旅游公司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宝利公司主张欢乐园公司注册资金为657万元,但欢乐园公司的年检报告及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的实收资本为4686789.98元,深圳市旅游公司作为欢乐园公司股东,应在其出资不足金额1883210.02元的本息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欢乐园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显示,欢乐园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12日,注册资金为93万元,深圳市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于1988年8月24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书》记载欢乐园公司的实收...(本文书还有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