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与被告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及其附属物(储藏室)价值30万元为项*所有;2.龙**协助项*办理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房产权属证书;3.龙**向项*支付违约金3万元;4.龙**承担该房过户至项*名下的所有税费;5.本案诉讼费由龙**承担。审理过程中,项*自愿撤回第1、4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9日,项*与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龙**将其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房屋(建筑面积89.3平方米)及储藏室(17.98平方米)出售给项*。双方对该房屋的总价、付款方式、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项*履行了全部义务,龙**也履行了交房义务,之后项*即装修入住。该房...(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