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毛南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杨*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3)桂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杨*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贷关系并未成立,上诉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借条,被上诉人并没有将约定的借款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也并没有收到被上诉人借条所约定的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收到被上诉人借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借贷关系并未成立。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借贷合同才生效,借贷法律关系才能成立。退一步讲,被上诉人也并没有将约定的借款支付给上诉人,既然借款未交付,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错...(本文书还有4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