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保险***********(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3)鄂011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本院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上诉人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上诉人宋**、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宋**、宋**承担。事实与理...(本文书还有10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