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肖**与被告肖**、肖俭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21)湘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赵**、肖**、被告肖**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湘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1、撤销湘潭县人民法院(2021)湘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2、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撤回对肖俭美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原告赵**、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肖**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因赵*某死亡产生的死亡造成的损失(1507790元)的30%即452337元(已支付8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本文书还有3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