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黄**、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66377.0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04日,黄**驾驶粤jb****小型面包车沿367省道台山往赤水方向行驶,18时05分行驶至367省道30公里900米路段时,追尾碰撞前面同方向由梁**骑的人力三轮车,造成梁**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11月29日开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原告受伤后去开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5月19日出院(共住院196天),疾病诊断:1.右胫腓骨下段骨折2.左腓骨下段骨折3.头皮裂伤4.双肺挫伤5.右侧气胸6.双侧胸前积液7.肺部感染8.右侧2-8肋肋骨骨折9创...(本文书还有4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