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与被告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案涉物业的另一所有人赵**、建设单位嵊州市国*********(以下简称国贸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被告叶**被告国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支付原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3874.0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叶**被告赵**共同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本文书还有3614字未显示)